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930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衡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聊城衡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左 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 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