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3民初246号
原告***,男,195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