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执21735号-1
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02348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740XT。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3)粤19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1.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02576.84元及***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628元;2.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10575762.58元范围内对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1#办公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1号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9号,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以(2022)粤1971民初179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5日予以查封(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2.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2号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7号,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以(2022)粤1971民初179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5日予以查封(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3.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中成卫星微电子及物联网产业化基地(一期)-3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9号,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以(2022)粤1971民初179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5日予以查封(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4.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开立的账户2010********,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实际冻结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二)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经本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本案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2023)粤197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1971破12号决定书以及中成管(2023)49号中止执行申请书,管理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21735号-1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