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503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民生路与朝阳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作出(2024)鲁15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