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3162号
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基数产业区华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992871。
法定代表人:周莉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4844U。
法定代表人:胡祥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667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333.5元,余款2333.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被告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员 梁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梅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