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国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950号
原告: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78842313H,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北侧方基塞纳春天16-18栋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赖桥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欧阳树华,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4844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祥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566299507Y,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三龙镇杨村村龙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祥,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智勇,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总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祥国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杨智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祥国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杨智勇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66元,由原告赣州方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燕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