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民初1070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1181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362302198409080050”补正为“362329198409080050”。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