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国集团有限公司

祥国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民初10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永发,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申请人:祥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4844U。
法定代表人:胡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钱永发与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赣1181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祥国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80000元。原告钱永发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祥国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钱永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