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翔馨城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260号
原告: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78498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1-1112。
法定代表人:卢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伯芹,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城43-1。
负责人:欧云凯,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50539893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汉江北路171-21、20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旭芒。
被告: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10703,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隆桥东16号。
法定代表人:袁燕。
第三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林陆巷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20206MF4909179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林陆巷社区19号。
负责人:吴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城物业管理委员会、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林陆巷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