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076号
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78498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1-1112。
法定代表人:卢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伯芹,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50539893B,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428号华盛大楼1103。
法定代表人:高旭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10703,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隆桥东16号。
法定代表人:袁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迪凡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