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076号
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78498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1-1112。
法定代表人:卢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伯芹,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50539893B,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428号华盛大楼1103。
法定代表人:高旭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10703,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隆桥东16号。
法定代表人:袁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欧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迪凡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