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万良霞,**,陕西福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48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文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福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万良霞,女性,汉族,1973年0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柞水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福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万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尚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为803459.33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03459.33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