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耀莱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5民初9393号
原告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中段北侧沙井村市场门面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97456477D。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虎,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耀莱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建业置地商城2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98022866。
法定代表人陆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莉,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耀莱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虎、陈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莉、何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总计27877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072.95元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违约金8924.04元至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支付完毕;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被告签订《耀莱成龙国际影城(郑州建业维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建业置地商城205号的耀莱成龙国际影城(郑州建业维修)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装修面积7257平方米,工期66天,合同价为1858477.19元,质保金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期完成所约定的工程项目,并于2019年1月5日竣工验收,结算价1858477.19元,结算后被告已支付1579705.61元,剩余185847.72元工程款及92923.86元质保金尚未支付,现合同约定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质保期已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85%即1579705.61元,剩余10%部分的工程款项及5%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未到结算时间,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1、案涉工程项目尚未进行造价结算审计,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案涉工程项目未届保修期,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已依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向原告支付85%部分的工程款项,原告亦对此事实认可,原告主张的剩余未支付款项均未届支付期,被告目前不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依据及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原告(施工方、承包人)、被告(发包方、发包人)签订《耀莱成龙国际影城(郑州建业维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建业置地商城205号耀莱成龙国际影城(郑州建业维修)室内装修工程,工程规模为装修面积7257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5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最新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工程承包范围:耀莱成龙国际影城(郑州建业维修)大堂及走廊部分;售票和卖品服务台带更换、地砖、乳胶漆重新粉刷、防火门更换;影厅部分:放映窗口、预留电源,安装电动座椅,影厅座椅拆除并运输下楼;卫生间:重做装修,原木门更换;放映夹层:原门更换,封条及扫地刷,1.2厅放映机做单独放映室,3.4.5.9放映机房地面刷清漆;屋面重做防水等该项目发生的所有施工内容。签约合同价为1858477.19元,合同后附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其中装修工程金额为1491410.06元,电气工程金额为221276.15元,暖通工程金额为25922.02元,消防金额为198.14元,智能控制金额为88796.83元,给排水金额为30873.99元,总计1858477.19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人工及材料价格标准按照经过甲方签字确认的预算报告或相关确认文件结算,本项目经审核后的预、结算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价款支付: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合同签订并在施工单位已进场后十五日内支付暂定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进度达到80%时(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发包方应在十五日内支付到暂定合同价的6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好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则在十五天内支付至合同暂定合同价的85%。造价结算审计完成后经双方确认且发包方在收到承包人(或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期满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承包人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付清该部分款项(无息);发包人违约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2年。
2019年1月5日,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向北京耀莱成龙国际影城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2020年1月15日,被告在该报验单中加盖印章,审查意见为:该工程预验收合格。
原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的《企业询证函》复印件,显示:被告作为被审计单位,向原告发出询证函,载明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应付账款278771.58元。被告对该复印件不认可。
双方对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1579705.61元无异议,原告方于2019年3月8日为被告开具了1858477.1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称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2日已经由被告投入使用,原告于2019年1月5日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现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称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2020年1月15日,质保期未届。被告认可双方约定的造价结算审计应由被告提出,但是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耽误了,目前正在逐步安排。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耀莱成龙国际影城(郑州建业维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就双方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好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则在十五天内支付至合同暂定合同价的85%”。2019年1月5日,原告向监理单位提交预验收报验单,被告也认可其已经向原告支付了85%的工程款,原告也于2019年3月8日为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据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3月8日之前验收合格。双方合同约定“造价结算审计完成后经双方确认且发包方在收到承包人(或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故被告应将185847.72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并应自2019年3月24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被告辩称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2021年4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保修期已过,被告应将质保金92923.86元支付给原告。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为无息,故原告诉请的该部分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其怠于履行造价结算审计义务,并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耀莱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847.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584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耀莱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92923.86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