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4083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莹莹(实习),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56200222X,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关庄村乡政府院内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继远,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 雨
书 记 员  史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