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18号34栋。
法定代表人:付朋坚,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38115.5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038115.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房产,该房产被(2020)新01执47、48、49号案件首轮查封;XXX房产,该房产被(2020)新0104执1251号案件首轮查封,以上房产本案均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8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人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迪力 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