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2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智慧园一期4号楼售房大厅2楼。
法定代表人:潘锦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7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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