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2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窝北路121号水上家园小区商业用房1-0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麦 祖 义
审判员 娄 俊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拉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