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6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59号东方***1期4号楼售房大厅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7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038,136.5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2,78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