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7.63元,减半收取5,913.81元,由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913.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