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攀与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024号
原告:黄攀,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后268元由原告黄攀自行承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攀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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