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第三小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911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彩装饰公司)诉被告杭州第三小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小镇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产生争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明确有效,故本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19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XX大道XX号XX城XX园XX的西安恒钥医疗美容门诊部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双方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之间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书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驳回原告陕西集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叱红梅
书记员  冉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