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1311执保458号
高新区法庭:
你庭于2023年3月2日移交我局执行申请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受高新区法庭委托,我局于2023年3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85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5233787.99元。现已完成相关保全事项。故此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