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正大食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244号 申请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67308908,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32689727,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850万元。申请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85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龚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