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民初1418号
原告:沈阳市中交工程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辽中区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沈阳市中交工程材料经销处诉被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市中交工程材料经销处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中交工程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中交工程材料经销处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