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984号
原告:青岛瀚荣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村九江路童装小镇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瀚荣机械设备厂诉被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瀚荣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9元,减半收取3864.5元,由原告青岛瀚荣机械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