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73号 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1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07326897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水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55396086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