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872号
原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32689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水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6086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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