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2757号
原告:福建省国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51号(清华园)4幢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3384298D。
法定代表人:高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标,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315744602N。
法定代表人:彭伟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艺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国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熙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赤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标,被告赤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赤水村委会立即支付国熙公司工程款64235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赤水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为实施新罗区龙门镇赤水小学至天后宫村道拓宽工程(KO+000~KO+697.311),赤水村委会于2020年2月11日与案外人龙岩市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对外公开招标。国熙公司中标后于2020年3月8日与赤水村委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项目路线起点KO+OOO,接赤水小学入点,终点接天后宫,终点桩号KO+697.311,路线全长697.311米,路面设计荷载为BZZ-IOO,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1级,全路段有桥梁一处,计长20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3.根据工程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肆仟玖佰陆拾叁元(¥1404963元)。4.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1)承包人进场施工后,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40%;(2)本项目地块闭合后,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50%;(3)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有权机关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7%;(4)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交工后一年缺陷责任期暨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国熙公司按约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赤水村委会委托第三方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2020年9月5日,《工程完工报告》经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2020年9月20日,《关于工程超预算的说明函》对额外增加的施工内容作出说明后经三方确认。2021年7月4日,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结果审核报告》,第三方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工程送审金额2577799元,核减626544元,最终审定金额为1954255元。从2020年9月5日确认工程完工至今已近一年半,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缺陷责任期暨保修期,赤水村委会应向国熙公司全额付清所有工程款,但是,赤水村委会仅于2020年5月22日向国熙公司支付561900元、2020年7月24日向国熙公司支付750000元,合计1311900元,尚欠642355元,以上款项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国熙公司诉至法院。
赤水村委会辩称,因龙岩交发集团开发“交发·沁麓台”房地产项目征用赤水村的土地,其中通往3组林厝的道路也在征收范围内。为此,龙岩交发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龙岩佰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协商,由龙门镇人民政府牵头建设一条道路用于通行。经协商,确定涉案工程由龙门镇人民政府委托赤水村委会作为业主,建设资金由龙岩佰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龙门镇人民政府,再由龙门镇人民政府下拨给赤水村委会,由赤水村委会支付给国熙公司用于建设该路;同时龙岩佰通置业有限公司指派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方,龙门镇人民政府指派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方参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监理方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的工程款情况,龙门镇人民政府将收到龙岩佰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下拨给赤水村委会,第一笔进度款为561900元,第二笔进度款为750000元,均已下拨给赤水村委会,赤水村委会均已全额支付给国熙公司。可见,赤水村委会只是受龙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建设资金也是来源于龙门镇人民政府下拨的资金。赤水村委会并非涉案工程的付款主体,国熙公司也清楚上述事实。
另外,对于工程结算,也是在龙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由龙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完成。赤水村委会也多次向龙门镇人民政府反应支付工程款问题,但至今未能获得拨款。综上,涉案工程的资金来源于龙门镇人民政府拨款,赤水村委会并非真正的付款主体,赤水村委会只是受委托作为发包方。目前赤水村委会仍未收到涉案工程拨付的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给国熙公司。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国熙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赤水村委会对国熙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赤水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8日,赤水村委会(发包人)与国熙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该项目路线起点KO+OOO,接赤水小学入点,终点接天后宫,终点桩号KO+697.311,路线全长697.311米,路面设计荷载为BZZ-IOO,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1级,全路段有桥梁一处,计长20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根据工程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肆仟玖佰陆拾叁元(¥1404963元)等内容。赤水村委会在该合同下方发包人一栏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郑万颖盖了私章;国熙公司在该合同下方承包人一栏盖了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高伟盖了私章。合同签订后,国熙公司按约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赤水村委会委托第三方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到场监理施工。2020年8月底,国熙公司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2020年9月5日,国熙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经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2020年9月5日,国熙公司在施工中因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九项工程施工量,也经过了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认可。上述工程由第三方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4日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结果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该工程送审金额为2577799元,核减金额623544元,审定金额1954255元。该报告经建设单位赤水村委会的盖章认可,施工单位国熙公司的同意。扣除赤水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1311900元外,赤水村委会至今尚欠国熙公司工程款642355元。后经催讨无果,国熙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国熙公司与赤水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上述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赤水村委会将新罗区龙门镇赤水小学至天后宫村道拼宽工程交付给国熙公司施工,截止2020年8月施工结束。该工程于2020年9月5日通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赤水村委会按施工进度支付给国熙公司工程款1311900元,至今仍欠工程款642355元。赤水村委会拖欠国熙公司的工程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付。赤水村委会主张其不是真正的付款主体,只是受托为发包方,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国熙公司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国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423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64235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4元,减半收取为5112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萍(代)
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