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路西侧宇航路北侧金居银郡********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268623051。
法定代表人:乔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商丘市大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和神火大道交叉口温馨园小区综合楼****南用代码:9141140009142342XE。
法定代表人:潘帅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商丘市大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后没有预交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志林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