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14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催交后,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