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14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催交后,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