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武雪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2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321元,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西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确认书,确认(2019)鲁0112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五项判项内容执行完毕,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112执17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