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泉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孙唐路唐王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97017074T。
法定代表人:王佩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军,济南槐荫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1879873J。
法定代表人:武学炜,总经理。
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二、若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任一期履行,原告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全案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以未履行全案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为止)。三、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四、原告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因***泉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山东悦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7月6日、2021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公积金、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土地一宗[宗地面同一个统一提供积2004.6,权证号:长清国用(2010)字第0700078]及地上附属物长清区五峰镇纸坊村万五路东幢1、2、3、4、5、6(权证号:长014924、长014925、长014928、长014929、长014927、长014926),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交或者不提交,自行承担查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1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经向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询问得知,被执行人早已搬离此地,具体情况不清。
4.2021年12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要求线下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泉园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控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姬艳花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