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泉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80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原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672287534H。
法定代表人:周红燕,村主任。
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1879873J。
法定代表人:武雪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泉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846012.61元;***泉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729664.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34826.1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村村民委员会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6822元,减半收取8411元,由***泉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因***泉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终结执行。后***泉园林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112执恢809号。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泉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收件人拒收后被退回;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泉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泉园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武雪炜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泉园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2.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泉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齐鲁银行济南支行1100××××4112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9日,本院已扣划账户余额1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清区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主张上述房产涉及大额抵押,且经其实地考察上述房产及土地价值较低,故而认为处置意义不大,要求暂不处置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及工商等财产。
3.2021年7月5日,本院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武雪炜住址处(济南市历下区)调查,此处无人,后经203隔壁202了解到武雪炜原在201房间居住,后到201了解,其房间内的人员为租客,经与其房东了解,该房屋系该房东通过中介从武雪炜处购得,该房东与武雪炜没有联系。
4.2021年7月7日,本院到***泉园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06号,该地址为泉城公园,并未发现有***泉园林有限公司。
5.2021年8月27日,本院到武雪炜户籍地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号调查,现房屋已出售他人。未发现***泉园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终本约谈,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供***泉园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对***泉园林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泉园林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泉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泉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历城区***道***西村村民委员会也未能提供***泉园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希梅
审判员  姬艳花
审判员  赵增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文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