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园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743号
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男,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海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巩向艳,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黄海良,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申请人:王志,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向艳、黄海良、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泉园林有限公司、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向艳、黄海良、王志名下银行存款共4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园林有限公司、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向艳、黄海良、王志名下银行存款共4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春芳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