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泉园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781号之一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与舜华南路交汇处汉峪金谷金融片区金融科技苑3区2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499X。
负责人:李正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男,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1879873J。
法定代表人:武雪炜,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116093XA。
法定代表人:黄海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雪炜,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黄海良,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张丽玲,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泉园林有限公司、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武雪炜、***、黄海良、张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鲁0191民初4780号案件均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完全相同,两案具有关联性,宜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191民初478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星
书 记 员  彭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