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泉园林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保117号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窦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北殷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巩向艳,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武晓红,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王志,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向艳、武晓红、王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7101民初4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泉园林有限公司、山东息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巩向艳、武晓红、王志的银行存款33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