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泉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武雪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泉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2民初4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泉园林有限公司欠***借款本金67万元;***与***泉园林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到2020年8月15日借款利息共计24万元。2020年8月15日支付借款利息8万元,2020年9月15日支付借款利息8万元,2020年10月15日支付借款利息8万元;2020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57万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每月15日偿还95000元;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每月按5583.33元计算,于2021年5月15日全部结清;若***泉园林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因***泉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泉园林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宁 爽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术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