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8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百花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百花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08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