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大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
委托代理人徐万祯,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洁,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银川高新区科技街6号。
法定代表人桂静。
被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窦府巷2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6元,减半收取61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