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丰民初字第2108号
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窦府巷2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常庄乡银河路与京沈高速交界处大桥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凤娟,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陆之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翠玲,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北方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0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
审判员  XX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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