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礼,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
法定代表人:田军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24.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将其银行账号于2020年8月7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对其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74650.24元,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执行给付案款0元,未执行74650.24元,应收取执行费102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20元。
申请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历明洲
书 记 员 马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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