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500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菏泽市技术监督局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33782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25141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