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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500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菏泽市技术监督局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33782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25141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