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7179号
原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成阳路西中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菏泽市技术监督局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42000051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2514185M。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