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
被执行人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72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有两辆车{凯马牌车(车牌号码:鲁R×××××)一辆、凯马牌车(车牌号码:鲁R×××××)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的两辆车{凯马牌车(车牌号码:鲁R×××××)一辆、凯马牌车(车牌号码:鲁R×××××)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