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光,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王大道与东外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晓勇
审判员  郭林山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