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翔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9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翔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鹏,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天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鲁鹏,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翔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志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