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坤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正,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坤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坤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