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正,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坤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坤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