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2民初663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7111099M,住所地禹州市禹***与东外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2月4日,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8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山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公司”)与***签订了工程合同,被告***负责高山镇穆沟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原告系被告***介绍担任该污水改造项目的测量员。现三被告欠原告工资12000元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未进行答辩。 被告**公司辩称,2019年10月14日荥阳市**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该公司将高山镇穆沟部分工程施工发包给***。该项目由荥阳市**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施工,***工人的工资均由荥阳市**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与***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未向***直接支付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12000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到穆沟工地从事是测量工作,是经被告***允许的,工资也是***与原告商定和发放的,原告与***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公司不形成劳务关系,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12000元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8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