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33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禹***与东外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711109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和**歹庄村民居委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歹庄村。
原告***与被告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和**歹庄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