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3民初3899号
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812962XW。
法定代表人:项炳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阿庆,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45931359。
法定代表人:王永飞,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安徽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仁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淮南仁爱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首期住宅咨询服务费25.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二期住宅咨询服务费1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0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被告委托原告就其开发的淮南恒大御府项目提供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及标识申报服务,双方就服务事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对咨询申报服务目标,咨询服务内容及各阶段应提交成果,咨询服务费与费用支付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2018年7月,因被告咨询申报服务目标由原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变更为二星,原告工作内容增加,故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原咨询服务费基础上额外增加9万元咨询服务费,付款方式同原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勤勉履责,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了究恒大御府首期及二期住宅绿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帮助被告成功取得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授予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仅向原告开具一张票面金额为25.8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已到期但被告拒绝兑付),同时二期住宅咨询服务费15.5万元尚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均无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淮南仁爱公司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安徽建筑设计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淮南恒大御府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及标识申报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增值税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淮南仁爱公司与安徽建筑设计院分别作为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签订一份《淮南恒大御府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及标识申报服务合同》,内容“……二、咨询申报服务目标、依据及内容:1.咨询申报服务目标:淮南恒大御府项目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配套达到绿色一星级要求,申报并取得住宅建筑绿色一星设计标识、公共建筑绿色一星级设计标识。……六、咨询申报相关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元整。具体详见附件一……(二)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每批次咨询申报工作开始前10日内付款比例30%、……策划咨询报告完成后10日内付款比例10%……设计图纸审核工作完成后10日内付款比例10%……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正式通过后10日内付款比例50%……八、其他约定……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咨询费,超过10天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当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附件一记载首期住宅建筑绿色一星设计标识报价19.8万元,二期住宅建筑绿色一星设计标识报价13万元,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配套公共建筑绿色一星设计标识报价4万元,合计36.8万元。
2018年7月30日,淮南仁爱公司与安徽建筑设计院分别作为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第一条合同价调整:本次补充协议增加原合同金额暂定(含税):人民币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元)具体价格详见附件一……”。附件一记载首期住宅建筑一星设计标识变更为二星设计标识增加费报价6万元,二期住宅建筑一星设计标识变更为二星设计标识增加费报价2.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配套建筑一星设计标识变更为二星设计标识增加费报价0.5万元。
2019年7月25日,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签发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记载建筑名称为恒大御府1-10号楼、14号楼,完成单位为淮南仁爱公司、安徽建筑设计院。2020年9月28日,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签发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记载建筑名称为恒大御府11-13号楼、15号楼,完成单位为淮南仁爱公司、安徽建筑设计院。
2020年4月9日,淮南仁爱公司向安徽建筑设计院开具一份金额为25.8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4月9日汇票到期,淮南仁爱公司拒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安徽建筑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申报并取得了淮南恒大御府项目首期住宅及二期住宅建筑绿色二星设计标识,淮南仁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现安徽建筑设计院起诉要求淮南仁爱公司支付首期住宅咨询服务费25.8万元、二期住宅咨询服务费15.5万元,共计41.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淮南仁爱公司欠付安徽建筑设计院咨询服务费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审查,淮南仁爱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20年9月28日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现安徽建筑设计院按照《淮南恒大御府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及标识申报服务合同》约定,主张淮南仁爱公司以25.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至款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款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淮南仁爱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首期主张咨询服务费25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5日起以25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
二、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二期主张咨询服务费15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0月8日起以15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淮南***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钮晓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桂梅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二)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纳的,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请备注:①缴款人姓名;
②案号【如:(2021)皖0403民初XX号】;
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
④联系方式。
(注:每笔最高限额50000元)
三、申请执行履行提示
(一)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