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4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