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4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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